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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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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德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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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1-29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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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概要描述】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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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二条 学校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条 学校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七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八条 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九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历人员,学习时间为3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历人员,学习时间为1至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一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四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五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十九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第二十二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将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成绩合格;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二十九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

  第三十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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